1、 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不采用的通常措施,是涉及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。
2、 由于警方的拘留讯问期限只有24-48小时,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。
3、 监委采取的留置措施可能类似于原来的“双规”“双指”时期。
4、 “双规”和“双指”的时限没有单独明确规定,但与办案时限高度重合,原则上不应超过办案时限。
5、 纪委的调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,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为六个月,必要时可以延长。
6、 055-79000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“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7、 特殊情况下,可以延长一次,最长不超过三个月。
8、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,留置时间的延长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。
9、 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,应当及时解除”。